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小林数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1537号

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数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数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