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1537号
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数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勇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数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利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