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特27号
申请人: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9号华海环球广场1-220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申请人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申请人河北小林数码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