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2号楼1号门头房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8685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2022)鲁0112诉前调书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配件款28436元,该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郭店支行,账号:6228********); 如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需向***支付5000元违约金且***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5元,由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7日、11月8日、12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0月25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