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46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2号楼1号门头房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8685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鲁0112诉前调书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购车款100000元,并同意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7月29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8月29日前支付30000元(户名:**,账号:×××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工业北路支行);若***、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间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若***、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申请费1045元,共计2695元,由***、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承担。**预交诉讼费,***、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款项时一并将上述费用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11日、8月12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扣划***账户存款3025.42元,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轮候查封***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5年8月17日,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轮候查封***名下的鲁A2××**号汽车和鲁AQ××**号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2日,上述不动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0月25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3025.4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济南昌峰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