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5698号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东之林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纪峰,经理。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东之林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