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天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天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凤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驻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励街道办事处红花村红花西街亨利广场1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70812494008730W。
法定代表人:郭怀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宁天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天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网上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线下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有设定抵押的、它案查封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该不动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2020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上网公示,申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处置的时候,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2执1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华光
审判员  孔德军
审判员  郭树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