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90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乙烯生活区。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33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法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03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3383417元,被执行人房产部分的租金被法院查封,申请人已领取租金491200元;
3、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证券、保险信息;
5、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悬赏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