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冠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冠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监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7186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00MB157759X1。

负责人:李善钦。

被执行人:南宁冠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亭洪路**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2740144E。

法定代表人:朱晓峰。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南宁冠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行申11号民事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冠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88454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