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60号
申请人: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申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82750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693404330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