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

苏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与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611民初2064号
原告:*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申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827507G。
法定代表人:易书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274543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裕盛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州光彩钢板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