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发稿
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
文号:(2018)鲁0181民初7269-1号
庭长签字:
××××年××月××日
拟稿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7269-1号
原告:**市明***装饰设计部,住所地济南市**区绣水大街58号。
经营者:***。
被告:山东聚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华民路伊莱特以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该公司财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市明***装饰设计部与被告山东聚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聚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聚源***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