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明水万荣装饰设计部

章丘市明水万荣装饰设计部与山东聚源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执保1142号
原告章丘市明水万荣装饰设计部,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水大街58号。
经营者单金湖。
被告山东聚源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官庄工业园华民路伊莱特以北。
法定代表人马建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明水万荣装饰设计部与被告山东聚源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聚源玄武岩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