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336号
原告:***,男,生于1960年9月11日,汉族。
被告:岐山县和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周怀,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卫忠,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9年7月16日,汉族。
被告: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支公司。
负责人:邝紫平,任公司经理。
被告: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岐山县和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支公司、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0元。
审 判 员 李维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付俊民
书 记 员 王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