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异64号
异议人(次债务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樊紫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伟,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唐宇红,女,生于1972年11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东风路。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4月7日,住宝鸡市太白路。
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宇红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首执案号(2019)陕0303执1244号,恢复案号(2020)陕0303执恢65号】,依法对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在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125920元作了强制扣划,次债务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次债务人)称,其公司与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总额1196258元“电视机采购合同”,已向雅迪商贸支付717754.80元货款。因雅迪商贸无法提供剩余电视,异议人支付了剩余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59812.9元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才可支付。请人民法院撤销(2020)陕0303执恢65号执行通知书及对异议人银行125920元扣划行为。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案件执行中基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和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说明称“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雅迪商贸125920元货款未付”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2019)陕0303执12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陕0303执1244号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于2020年2月25日送达给次债务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要求1、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对雅迪商贸所负的到期债务285129元。2、若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向本院书面提出。3、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次债务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核查,雅迪商贸公司书面说明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雅迪商贸125920元货款未付。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强制扣划了次债务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存款125920元。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至67条规定明确,次债务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本院依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扣划行为符合规定。异议人单方陈述仅有59812.9元质保金未付与被执行人陈述不符不予采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次债务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