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3966号
原告:宝鸡复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93UT35。
法定代表人:张蛟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8050XW。
法定代表人:樊紫苑,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宝鸡复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复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复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宝鸡复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乾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娇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