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恢6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宝鸡饭店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94107642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石鼓园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8050XW。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303民初2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108682元(从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6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9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55元(从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按日万分之1.75元计算),并承担诉讼费2720元、执行费2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18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186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