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初64号
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鹤乔,男,199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岭县宏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L9G37。
法定代表人:刘继宁,执行董事。
被告:长岭县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D647。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599。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思航,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岭县宏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4,999元,减半收取计82,499.50元,由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会青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