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21财保88号
申请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元。申请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41040000000128)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众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工程名称:平顶山供电公司2021年第一批配电网储备项目(宝丰、鲁山)、平顶山供电公司2021年第二批配电网储备项目(宝丰、鲁山)]予以冻结,限额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锐峰
书记员  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