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07号之一
原告:青岛恒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西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3415717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C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6733131599。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恒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9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220元,共计7789元,由原告青岛恒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