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执131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C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赉县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莲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镇赉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莲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镇赉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期还款500万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8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