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9121号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9号、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C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董事长。 被告:通榆县宝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站前街开通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通榆县宝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能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