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821民初681号 原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新华西大路25号。 法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百强电力集团法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C栋1102室。 法人:时力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电力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百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设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强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55,250.00元;2023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待实际给付时确定。以上二项合计金额暂计7,355,250.00元;三、请求判令原告对于案涉工程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工程款7000000.00元为5400000.00元;撤回第三项请求判令原告对于案涉工程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份,原告和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的工程名称为“镇赉县力***能电力有限公司光伏扶贫项目升压站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00万元;工期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合同签定后,原告即投入大量成本开始施工,并如期完成了主体施工任务。2018年12月28日,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意见函,称该项目整体已通过新机整套启动并网验收;2019年6月28日,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意见函,称该项目并网验收问题已进行了整改消缺,并经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复查合格,同意镇赉力诺(15MWp)、镇赉兴阳项目(15MWp)并网运行。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款,但被告公司一直以业主方未给其回款而拒绝向原告付款。后原告经查得知,2021年8月12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业主方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吉林省**电力设计有限公司5197.7671万元,并且已经强制执行,而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也告知原告,业主已经给付了被告工程款。综上,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被告付款条件已成就,但被告拒绝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之约定。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设计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5月份,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设计公司将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的工程名称为“镇赉县力***能电力有限公司光伏扶贫项目升压站工程”承包给百强电力公司,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00万元;工期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合同签定后,百强电力公司完成施工任务。2018年12月28日,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称该项目整体已通过新机整套启动并网验收;2019年6月28日,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又称该项目并网验收问题已进行了整改消缺,并经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复查合格,同意镇赉力诺(15MWp)、镇赉兴阳项目(15MWp)并网运行。2021年8月12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业主方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设计公司工程款。2021年9月30日百强电力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在**设计公司借款50万元,2023年1月19日百强电力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在**设计公司借款100万元;百强电力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在**设计公司收到现金10万元,合计回款1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院判决书、法院执行裁定书、录音光碟、银行汇款单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百强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经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验收,最终合格,并网运行。故**设计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拒不给付于法相悖,逾期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百强电力公司在**设计公司的借款应垫付工程款,并且**设计公司已通过法院执行全额得到,包括案涉工程款,故对于百强电力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设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400000.00元及利息(以6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4.00元,由吉林省**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044.00元,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