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219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甜甜、白洛妍,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宁波。
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671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671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