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176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甜甜,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洛妍,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宁波,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并由担保人孙艳秋以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孙艳秋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乙三路、丙六十四路力旺·芳草苑(二期)15S幢101号房、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7-6/435-19101、建筑面积302.14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500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吉林省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勇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