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25民初636号
原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山西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栋议,男,山西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绛县三泉镇煤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哲军,董事长。
原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乃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