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165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津市。
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7441W。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11366134X8。
法定代表人:郑峰。
被告:陈世振,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温玉龙,男,汉族,,住潞城市。
原告***与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陈世振、温玉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青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甜甜书记员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