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82民初165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河津市。
被告:东方国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北角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峰。
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潞城市。
原告**与被告东方国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青梅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甜甜
书 记 员 王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