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8837号 原告:**,1971年12月24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审理中,本院依原告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2022年7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直播开庭进行了审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97852元及利息(利息以997852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算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在欠付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变更诉请:申请人**与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原告已申请对涉案工程劳务费用进行鉴定,现鉴定结果己出,根据鉴定结果,申请人现申请变更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97852元及利息(利息以1329008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算至款付清时止),并责令被告承担鉴定费45000元。***准许。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021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的“山西运城盐湖区10kV***东线新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承包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口头说过该项目总共约500余万元。现项目己经完工并验收结束,准备投入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共计2094893元的劳务报酬,但被告仅支付了765885元后再无付款行为。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也应在欠付被告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国网山西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该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山西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电力科技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山西基石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本案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