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11615.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