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1523号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其六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