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18号
申请人:山东顺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田兴路2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23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DE2E1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山东顺泰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5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