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京0491民初1754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7月7日 开庭时间 2022年9月14日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0号。 负责人:张文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年玖璐,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8号楼8层807。 法定代表人:年玖璐。
出庭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秋、姚磊帅,被告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玖璐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 926 224.75元和截至2022年2月8日的罚息94 645.91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照编号为110009115610804763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答辩意见 二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客观上一时难以偿还全部欠款。
查明事实 借款合同 合同名称 小微快贷借款合同
合同号 110009115610804763
贷款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共同借款人 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年玖璐
签署日期 2020年5月28日
贷款金额 2 000 000元
借款期限 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4.5025%
还款方式 先息后本、利随本清
罚息及 复利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其他约定 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
放款及 欠款情况 放款时间 2020年5月28日
放款金额 2 000 000元
欠款情况 截至2022年2月8日,尚欠本金1 926 224.75元、罚息94 645.91元。
简要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 第一,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二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判决主文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年玖璐、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4月6日的未还贷款本金1 926 224.75元,罚息共计94 645.91元,此后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计收标准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1483元由被告年玖璐、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李婉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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