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530553B,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8号楼807。
法定代表人:年玖璐。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关于**与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47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确认结欠**112万元,此款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共同归还52万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共同归还4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共同归还20万元。二、上述款项,如北京大格局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有权就其剩余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2—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4756号文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戴 锐
书 记 员 陈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