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森睿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初577号 原告:森睿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B座11层B110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森睿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睿思公司)与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国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睿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启迪国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睿思公司诉讼请求:1.启迪国信公司支**睿思公司合同款109300元;2.启迪国信公司支付违约金546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双方签署《无口令账号登录系统的移动应用项目采购合同》,***睿思公司为启迪国信公司开发无口令账号登录系统的移动应用项目,合同总价109300元,付款时间为启迪国信公司的书面确认7个工作日内支付。2018年12月30日,森睿思公司根据合同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启迪国信公司出具《项目验收确认书》。但启迪国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睿思公司多次催要,启迪国信公司仍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启迪国信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8日,启迪国信公司(甲方)与森睿思公司(乙方)签署《无口令账号登录系统的移动应用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开发项目内容:无口令账号登陆系统的移动应用开发服务项目,其主要功能和目标为实现应用系统的扫码登陆功能,实现统一用户及授权管理、用户配置管理、安全管理等要求。第二条开发项目的目标:本合同无口令账号登陆系统的开发目标整体功能必须符合本合同附件《公司无口令账号登录系统地应用与研究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规范书》的要求,应达到正确性、效率性、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实用性等的技术指标。第三条开发项目的完成时间、交付方式及地点:本合同项目开发成果的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开发和交付,交付的产品为无口令账号登录系统APP(IOS和安卓版本)并传输至甲方指定的服务器;第四条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验收: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乙方应完成开发项目系统的需求分析和详细设计方案,并书面提交给甲方审查认可,甲方收到上述方案后经审查,应向乙方出具认可的书面意见书,作为乙方收取第一期开发费用的凭据;2.本合同项目开发成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发完成并交付后,甲乙双方应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开发成果按照合同附件《无口令账号登录系统地移动应用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规范书》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和初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初步验收合格意见书,作为乙方收取第二期开发费用的凭据;3.本合同项目开发成果经过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开始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地点和方式由甲方确定,试运行时间为15天,试运行期满甲乙双方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试运行结果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结果符合项目开发规范和目标要求的,双方应对最终验收结果出具书面报告,最终验收合格的,乙方凭该验收合格书面报告收取第三期开发费用。第六条1.合同总价款为109300元。第七条付款方式和时间:1.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时,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和甲方出具的相关验收凭证按约付款。付款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2.合同总价款分为三期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乙方完成项目系统需求分析及详细设计方案并向甲方提交相关的文档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21860元给乙方。乙方未完成前述工作或未向甲方提交相关文档时,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2)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项目开发成果,并经安装、调试和初验合格,在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70%即76510元给乙方。(3)在乙方所开发的项目系统经终验合格并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完整的资料后(以甲方的书面确认为准)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0930元给乙方。第十条保证与违约责任:1.本项目的免费维护期为12个月,自预验收之日起计算,乙方在此期间内时本项目提供免费维护(包括数据整理、备份等)以及免费升级服务(如有)。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乙方对本项目提供终身维护和升级服务。除因第十二条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外,乙方保证承担免费维护期内因故障/问题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开发成果或后续服务的、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和交付成果,那么每延期一天(不满一天以一天计算),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由于甲方技术条件变更等原因造成乙方工期延迟,乙方不承担前述期间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支付责任,乙方应按双方重新商定的日程完工。3.乙方保证在终验收前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开发成果、源代码及技术文档等技术资料。4.乙方保证委派能够胜任本项目的技术人员承担工作,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以至于影响本项目开展,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更换合格技术人员。5.乙方违约的,乙方需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书的30天内,将违约金电汇给甲方或者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将违约金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6.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0日,启迪国信公司**睿思公司出具项目验收确认书,确认涉案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森睿思公司以微信方式与启迪国信公司就涉案项目验收及付款事宜进行沟通。 森睿思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2019年9月6日分两次向启迪国信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计金额为本案全部合同款。 以上事实,有合同、项目验收确认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启迪国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条件,现涉案项目已经通过验收,森睿思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启迪国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睿思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因其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森睿思公司主***国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虽不属于本案违约情形,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亦属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睿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09300元; 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睿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被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