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谢 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