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6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迪国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航星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启迪国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4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73002.21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2年8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四辆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执行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24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