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5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玮玮,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B座11层B110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该局作出的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21] 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理决定)涉及为4名职工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8月4日对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9号处理决定中认定: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5月20日接到**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的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支付**等86名劳动者2021年4月工资共计1 433 517.25元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并报送书面改正材料,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全部改正,目前仍未支付**等15名劳动者2021年4月工资共计288 134.82元,具体情况见附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5日内支付**等15劳动者2021年4月工资共计288 134.82元,并加付赔偿金144 067.41元(288 134.82元×50%),共计432 202.23元。 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8月6日***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9号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东城人社局于2022年2月24日***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京东人社劳监催字[2022]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9号处理决定所确定的部分义务。2022年4月1日,东城人社局向本院提起非诉执行申请,要求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拖欠**等4名员工2021年4月工资共计120 093.28元,并加付赔偿金60 046.64元(120 093.28×50%),共计180 139.92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人社局作出的9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人社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处理决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的京东人社劳监理字[2021] 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涉及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等四名员工工资以及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