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腾新汇卓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腾新汇卓科技有限公司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01民初15297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8.248696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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