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B座11层B11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8829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于2022年2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X、XXX、X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于2022年3月17日冻结启迪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启迪网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20%股权(认缴金额400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因无法评估,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