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22774号
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城石步金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FU0R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五八围路58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1923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53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34.9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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