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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鸿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0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传崧,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传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晚华,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黄传崧、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8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微送达平台向上诉人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代理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于2023年6月15日签收。上诉人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逾期未缴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按上诉人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李 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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