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民初55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五八围路58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1923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向坤,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向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