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321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321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