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81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林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