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81民初80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联堂,广水市武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表人:XX均。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