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上诉,举证质证,代为辩论,代收法律文书),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代签法律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被告:随县盛元商务宾馆。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龙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出庭应诉,举证质证,代为辩论,代收法律文书),随县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同晟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随县盛元商务宾馆返还原物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