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4126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50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铭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