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52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25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62540.4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轿车一辆,但暂无法变现履行,无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穷尽一切执行程序和措施,仍无法执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