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1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法定代表人:林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云04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工程造价委托审核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对其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江川·星云铭城(一、三期结算审核稿)》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整和补正,并作出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调查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2018年12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且本案现无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确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