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21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延龄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康路9号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8)云04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由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工程造价委托审核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对其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一、三期结算审核稿)》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整和补正,并作出相应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放弃对(2018)云04民终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21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